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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羊股份(300740):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中财网 | 2023-07-27 21:07:2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资料图】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磊清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保荐代表人姓名:龙伟联系电话:0755-8249201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
项目工作内容
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 4月 26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全面注册制下持续监管的要点解读;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注意事项;董监高的责任与行为规范;董监高买卖股份管理;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与对外信息披露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 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适用
2.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不适用
3.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不适用
4.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不适用
6.利润分配原则的承诺不适用
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9.关于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不适用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保荐人核查了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羊股份”或“公司”)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经核查,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3年 2月 2日和 2023年 3月 23日,华泰联合证券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孙圣虎、董雪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1年 7月,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欧博”)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浩欧博于 2022年 2月披露该资金占用相关情况。江苏证监局对浩欧博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华泰联合证券负责的浩欧博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江苏证监局认定华泰联合证券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中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包括:未能及时发现浩欧博资金占用违规行为;在知晓资金占用事项后未能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所出具的报告存在相关描述与事实不符,未能真实、准确的反映浩欧博违规问题等,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华泰联合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述警示函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华泰联合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予以监管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华泰联合证券对照公司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内部问责,要求
报告事项说明
责任部门对保荐业务项目持续督导、人员安排等情况进行全面梳理、自查自纠,华泰联合证券将进一步加强项目持续督导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2023年 7月 5日,华泰联合证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张鹏、刘晓宁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指出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创北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人,存在对集创北方向第一大经销商销售的收入真实性及公允性、相关物流与资金流水的核查与披露不到位,保荐工作报告中遗漏记录尽职调查发现的重大事项,对呆滞料相关内控制度有效性的核查不到位,未完整识别与还原集创北方体外代垫成本费用情况,导致在审期间多次调账、申报报表信息不准确等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华泰联合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予以监管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华泰联合证券正在对照公司制度进行相应的内部问责。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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